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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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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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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
|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
| 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本专业初级(士)资格; |
|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
| 3.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
| 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
|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并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再参加本次考试。 |
|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
| 三、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
|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
|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
|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
|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
|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
|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
|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
|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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