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各级执行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项目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财际字[2000]13号)的规定进行项目会计核算。
  第四条: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总执行机构,受财政部的委托主管本项目卫生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
  第五条: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为本项目单独设立核算账户,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配备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职财会人员担任财务管理工作,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执行机构财务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和执行项目协定转贷协议中的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一)财政部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偿还世行贷款资金的本金、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利息)。
  第十条:管理本项目的二级专用账户,审核项目的提款申请,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和世行支付手册的有关规定审核省内报账并及时向财政部申请回补资金。对以SOE形式申请的提款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虚报冒领。对不合格的费用支出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费用分割清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督促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组织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二)卫生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中相关的财务条款和国内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组织世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工作,正确划分合格与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及时汇总、编报提款申请,送同级债务代表人签章;对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应逐级监督,并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核算制度,真实记录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记账,按时编制报表。
  第十六条: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落实审计结论中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工作。
  第十八条:编制项目配套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正确统计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反映贷款资金的支付进度,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协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本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包括:世行贷款/英国赠款、日本赠款、中央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以及各级政府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的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承担,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日本赠款、中央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各级政府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要求,配合项目进展,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世行贷款/英国赠款资金是指《贷款协议》附件一中按费用类别所列示的贷款资金,总额为10400万美元,项目执行期为2002年3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贷款账户的关帐日为2010年3月15日。
  第二十三条:世行贷款资金必须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账。《贷款协议》生效后,在发生了符合世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项目省可以凭关证明文件,按照世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提取贷款。
  第二十四条:本项目世行贷款的追溯报账期为2001年9月1日至项目启动之日。追溯贷款由各级卫生部门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提款报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从专用账户/二级专用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项目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各级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该《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此《办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章 财务计划与财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PIP)中的项目活动计划按领域、分类别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各省卫生厅项目办汇总后,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经省财政厅签字后报财政部国际司,同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和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每年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经审计过的年度项目财务报表。包括:
  表1 资金平衡表
  表2 项目进度表
  表3 信贷/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
  表4 专用账户收支表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二十九条:各省卫生厅项目办每年应将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由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汇总并经审计后于6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世界银行。
  第三十条:各项目单位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名称、地址、项目开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编制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报出的财务报表应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主要会计政策
  二、 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解释
  三、 重要事项揭示:包括承诺事项、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
  四、 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包括:
  1、 项目基本情况
  2、 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 专用账户使用情况
  5、 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6、 还贷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和保管情况
  7、 偿还世行贷款情况
  8、 汇率与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五、 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提款报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项目世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工作按照财政部财国际[2002]207号文《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和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世字[1996]12号文《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规定的通知》以及财世字[1996]65号文《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为加快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的速度,降低项目执行单位的报账成本,对提款报账程序中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 县项目办应在每月终了5日内汇总、编报提款申请,注明原始凭证编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所有县级报账的证明文件保留在县项目办;
  2、 地(市)项目办应在每月终了5日内汇总本级费用支出、编报提款申请,注明原始凭证编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所有地(市)本级报账的证明文件保留在地(市)项目办;;
  3、 省项目办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汇总、编报提款申请,省本级的费用应注明原始凭证编号,报财政厅审核付款。所有省本级报账的证明文件保留在省项目办;
  4、 县、地(市)项目办上报的提款申请单为一式三份,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退一份给县、地(市)财政局作为付款通知附件,另二份保留在省财政厅、项目办;
  第三十四条:资金回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1、 财政部国际司收到各省财政厅或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上报的提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从世行贷款中核销的提款额从专用账户中拨付给提款申请单位;
  2、 省财政厅收到省级或省以下的提款单位报来提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从世行贷款中核销的提款额从本省二级专用账户中拨付给提款申请单位,并根据二级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随时编报提款申请,按照《世界银行贷款和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回补;
  3、 地(市)、县级财政局收到贷款回补资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补资金拨付给同级项目办。

                                                                    第七章 专用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应按照财国际[2002]207号文《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和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本项目的专用账户设在中央,由财政部负责管理。为方便项目省推进项目进展,经世行批准,财政部同意,在各项目省(自治区)设立二级专用账户(周转金),该账户应设立在当地合格的银行。本项目的周转金账户除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另有授权外,均应设在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专用账户存款是世行预付的周转金,二级专用账户存款是世行同意财政部为各省预付的周转金存款。该账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单位可以从该账户中支付符合世行要求的支出,然后采用报账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财政部提取回补资金。
  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外的开支,不得用于存放世行贷款以外的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转贷协议生效后,各项目省应根据转贷协议的要求,及时开设世行贷款二级专用账户,并向财政部申请首次存款额,该账户应为美元账户。
  第三十八条:二级专用账户的债务由各省自行落实。各省财政厅应在从财政部获得资金回补并收到支付通知单后,根据省卫生厅项目办提供的费用分割清单落实债务分割。中央专用账户支付的费用,由财政部向各省下发债务分割单,各省以此作为再次进行债务分割和省内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际司将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年分两次向各项目省开具《付息付费通知单》,各项目省应根据《付息付费通知单》及时向财政部还款。
  第四十条:二级专用账户的回补时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两次回补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财政部将按其规定核减账户限额甚至关闭该二级专用账户,其后果由各省自负。
  第四十一条:中央的专用账户除用于支付统一招标采购的合同、各项目省的回补申请以及中央项目开支外,还将用于本项目为各项目省提供或参加的国外咨询服务、省间活动及出国考察、培训等费用,债务由各项目省承担(各省应事前确认)。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卫生部及审计部门可随时对二级专用账户的支付和补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物资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计委的批复、本项目的《贷款协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进行。由贷款支付的所有从国外进口的货物都应该投保,该货物有关以外币计值的保险费和运费都是项目内的合格费用,可以从贷款资金中支付;国内保险费、运费和税款应由配套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药品、设备和车辆的验收,办理入库和出库登记,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包括药品、设备和汽车)交付使用单位后,应按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挪用,严禁变卖。固定资产的调动和转让需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由项目产生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配合项目完工编制财务报告及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查,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项目执行期间,以下资金可以作为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专用账户利息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等。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四十八条: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财世字[1995]135号文“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世字[1998]93号文“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章 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由国家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及其派驻机构、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五十条:各级项目执行单位主动与相对的审计机关协商每年的确切审计时间,
  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级的审计报告:
  县级 次年2月28日前;
  地(市)级 次年3月31日前;
  省级 次年4月30日前。
  第五十一条: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国际司、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有权对本项目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有权对各单位存在的拖欠、滞留、挪用世行贷款资金的行为,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采取措施予以制裁,例如停止办理该项目单位的出国手续、停止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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