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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安 康 市 卫 生 局


安卫字(2004)19号

安康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发电[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韩国、日本、越南局部地区发生了鸡、鸭中禽流感暴发流行,造成巨大损失。据世界卫生组织情况通报,在越南北部发现12例可能感染禽流感病毒的死亡病例,其中3例已证实感染H5NI禽流感病毒。1997年和2003年,我国香港地区曾发生过H5NI人间病例,并出现死亡,2003年在荷兰发现了H7N7感染病例。因此,禽流感感染人的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
  目前正值急性呼吸道疾病高发季节,也是我国非典防治的关键时期,为做好冬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密切关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禽流感疫情发展情况,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禽流感是家禽烈性传染病,人类也能感染该病毒且病死率很高。各地要把禽流感作为人类新发传染病,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流感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二、各地卫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农牧部门加强联系,了解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与流行。
  三、各地要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试行)》,认真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加强流感等急性呼吸道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有变异或不能鉴定分型的异常毒株或标本,要立即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卫生行政部门,并将毒株、标本递国家流感中心检测、鉴定。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有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卫生部。
  四、与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加强与检疫部门的合作,防止疾病的传入,加强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
  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注意收集国内国际流感疫情动态,尤其是禽流感流行以及人间病例情况,并加强国家流感中心实验室能力储备,做好对各地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以上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尽快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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