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监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3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2005年全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今年化妆品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工作监督数据库。

(一)化妆品经营环节

以汉滨区、旬阳县为重点整治区域,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5%,其他县区不应低于80%。

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化妆品专卖店

检查重点内容: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二)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研究落实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管理区域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市直和各县区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法监科。省卫生厅及我局将根据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所开展协查。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市卫生监督所及各县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各县区在2006年12月1日前,将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郭晓红

联系电话:8108853

  一、化妆品标签表示说明书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六年三月七日

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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