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卫生信息三十九期


作者:规划资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7
 

 

编者按: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不仅是乡镇卫生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且也是乡镇卫生院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目前,各县区乡镇卫生院正处在机构改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医院内部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的效果如何,对乡镇卫生院两个效益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和乡镇卫生院发展目标的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出效益”对于新形势下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同样是真理。最近,紫阳县卫生局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了《紫阳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我们以为这个管理办法的制定对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现将《紫阳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作以推介,希望各县区卫生局务必抓好本县区乡镇卫生院财务内部制度建设,并且落到实处,以健全的会计工作,为改善本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服务,从而促进乡镇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

紫阳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范乡镇卫生院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强化预算约束,依法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加强收支管理,厉行节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卫生院收入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加成率应在物价政策核定范围内,不得高价出售药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药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白条或无条据收费,搭车乱收费。收费人员必须每日缴款,不得坐支、挪用、滞留。

第三条  统一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从财政部门领取的《陕西省各级医疗门诊费统一收据》和《陕西省各级医院住院费统一收据》,乡镇卫生院要落实专人负责统一收费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结算清理工作,建立票据管理台帐,领用手册,统一收费票据不得丢失、出售、转让、年终必须进行清理盘存,帐实相符。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管理。乡镇卫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搞没有资金来源或超越支付能力的物资赊借,签单记帐。不得未经批准向外单位、个人长期性借款,不得进进非政府项目的对外投资。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目,已经形成的债务要逐笔清理登记,逐步消化,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借出的资金要落实责任及时回收,防止债权悬空形成呆帐。确属呆坏帐要按照审批权限报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核销,不得长期挂帐。凡乡镇卫生院逾期债务不收的,借款不还的,县卫生局将抵作预算拨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优化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和闲置资产,从严控制新购固定资产。严控超标准、超规格、重复配备固定资产。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领用、转移登记制度,完善财务手续,搞好固定资产核算,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对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落实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变卖、报废、调拨、置换必须经主管局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卫生院无权擅自处置,资产收益记入事业发展基金,用作重置资产使用。合理确定物资和药品储备定额,建立库存物资和药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对库存物资和药品数量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定实物的实际库存数量,并于库存实物的帐面数量进行核对相符。

第六条  卫生院支出的管理。乡镇卫生院费用支出实行领导“一支笔”审签。各项支出经手人必须在内容完整、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事由和用途后,经财会人员复核,卫生院审签领导签字,方可支付。大额支出必须经集体讨论或会议研究,按照程序报批。必须使用合法支出票据,完善报销凭证。除单位内部职工发放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以及政策规定其它人员的补助性支出,可造表发放外,其它支出一律不得白条支出;购买大宗货物必须附采购合同、验收单、货物领用发放单。基建维修支出必须附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验收记录。严格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各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工资、福利、津补贴、奖励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自定,擅自参照相关单位执行的政策和标准。公务开支按照国家、省、市、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扩大范围和突破标准。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管理有效、规范有序的水电、办公、通讯、用车、会议、接待、差旅、印刷、物品领用、记帐签单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第七条  开展成本核算、控制费用支出。卫生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在卫生院开展成本核算,对卫生院运行过程中的各级各类费用支出与消耗情况,进行细致准确的记录、核算、汇总、分析和监控不合理成本支出的发生。降低内部费用消耗,反对铺张浪费,使出院者医药费用降低,达到卫生院收支平衡,实现卫生院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  加强各项基金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在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确保各项基金的足额提取,应计提的基金为: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统筹金、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修购基金、人才培训基金、医疗风险金、考核基金等。基金提取有利于调动卫生院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卫生院不断发展。卫生院所有基金不得互相占用、挪用。

第九条  帐户、现金管理。乡镇卫生院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上级要求进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一个专用帐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帐户,更不得以个人存单、保存现金的方式保管单位资金。

(一)各乡镇卫生院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卫生院收取的现金不得坐支、挪用、白条抵库,一律按日缴存银行帐户。

(二)严格现金使用范围。除发放卫生院内部职工有关工资、福利、补助等个人支出、购买零星办公用品小额费用外,一律不得现金支付,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且零星支出一次不得超过2000元。

(三)妥善保管现金。各卫生院保管的备用金,当天未支付完毕的现金,有条件的存入保险柜保管,没有条件的要存入银行。不得在没有安全措施下库存现金。

第十条  会计管理及会计核算。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负责卫生系统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凡不能胜任会计岗位,或不按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会计职责的,县卫生局、财政局有权建议卫生院撤换会计人员;卫生院会计人员严重违纪的,将按《会计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应关心、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会计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一)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按《会计法》要求,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依法建立帐册,不得在会计机构之外建立任何帐册。不得建“帐外帐”、“包包帐”、“片片帐”。

(二)规范会计核算。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按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簿。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原始凭证审核、记帐凭证编制、登记帐簿、编制报表、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做到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系统、规范、及时。各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总帐核算、明细帐核算和日记帐核算,分月记帐。帐面应保持清楚整洁。会计凭证应及时装订,不得散片散单保存。

(三)及时准确编制和报送各种报表。编制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是会计工作的内容,也是体现会计作用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卫生院会计除完成县卫生局和财政部门临时布置的各种有关财务管理资料上报任务外,必须在每季度末3日之内报送预算(财务)收支报表,并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县卫生局和财政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必须经卫生院领导审核签字(或盖章)把关,不得虚报、瞒报,胡编乱造捏造数据蒙混过关。

(四)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各种帐册、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卡片、采购合同、工程预决算、材料领用登记薄等会计资料。各乡镇卫生院要专人专柜管理,建立领用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丢失。根据《会计法》和《档案法》规定,未到期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到期档案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  药品管理。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管理要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障供应”的原则。

(一)乡镇卫生院应在满足其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结合市场药品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卫生院各类药品的储备定额,严格按计划采购,保障及时供应。

(二)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首先由用药科室提出计划、财务科室汇总、药事委员会审核、卫生院院长审签。在药品采购计划确定后,由药剂科室实施,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三)乡镇卫生院对药品的购入与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药品采购入库后,不管药品货款是否结算,都应当按照药品入库单入库,登记药品明细帐。同时,入库单一联应返回到财务科室,登记到药品和应付帐款的帐簿中,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四)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损耗每年应控制在卫生院当年购进药品总金额的0.1%以内为正常性损耗报损。国家政策性规定报损的药品金额为卫生院正常性损耗报损。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过期药品,必须报损的损耗药品金额在规定报损金额内的,属卫生院正常性损耗报损。超过卫生院当年正常性损耗报损的部分药品金额,属卫生院不正常性损耗报损,要追究采购人员和卫生院审签领导的责任,不正常性报损药品金额由采购人员和卫生院审签领导共同赔偿,赔偿资金从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十二条  个人收入分配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实行财政全额预算、县卫生局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绩效挂钩、按劳取酬、奖勤罚懒、提高效益的原则。县财政预算的人头经费全部作为卫生院的绩效工资使用。

(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所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来确定绩效工资。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按生产要素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方式。

(二)在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档案工资与绩效工资相分离的管理办法(县人劳局批准执行的个人工资为档案工资,作为编制预算和退休时审批退休金之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乡镇卫生院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当年个人绩效工资,并在单位当年收支结余额中按档案工资的30%提取奖励工资(绩效工资)。法定代表人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的0.5倍。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在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全额发放工资,并保证防保业务经费的开支,按规定享受防保津贴。

(三)考核与奖惩。考核奖惩原则按照有利于卫生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的提高;有利于劳动纪律加强的原则,把工作任务与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平时抽查考核相结合,把以工作量为基础,以质量考核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杠杆,实行综合责任目标项目考核制和奖惩现金到科室,到人头的办法,实行月考核、月通报、月兑现。

1、奖励

1)奖励科室部分

①医疗质量安全奖:临床、医技科室全年无医疗、护理质量投诉、无医疗差错、无医疗纠纷、无医疗事故,奖每位工作人员50100元。

②服务质量奖:临床、医技科室、行政后勤、医德医风问卷调查全年满意度在98%以上奖每位工作人员5080元。

③理论新闻奖:凡业务论文和宣传卫生院改革与发展成绩的文章,国家级报刊每篇奖500元,省级报刊每篇奖300元,市级报刊每篇奖200元,县级广播电视新闻每篇奖100元,县卫生局网站每篇奖50元。

2)奖励个人部分:

①感谢信:点名表扬个人奖励50元,点名表扬科室,全科每人奖20元。

②锦旗:得一面锦旗匾,个人奖50元,全科每人20元。

③获得本院先进个人的奖50元,获得县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奖100元。获得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奖200元,获得市委市政府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的奖300元,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的奖500元。

2、处罚措施

1)处罚科室部分

①科室工作人员不服从组织调配和安排,科室负责人与能积极消化矛盾,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科室奖金300元。

②科室发生被盗、火灾、煸去闹事上访,给本单位造成不稳定的扣科室奖金500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20%扣当事人现金,按40%扣科室现金。

③科室不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并受到通报或处罚的扣科室奖金500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20%扣当事人现金,按40%扣科室现金。

④科室不认真贯彻院方各种决定,导致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扣科室500元。

⑤药械科在平时购进药品须经临床、药房提供用药计划,药事委员会决定并同药品经销商协商价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做到勤进快销,不积压,确保药品质优,价廉,未做到扣科室奖金500800元。

⑥行政后勤管理科室未完成工作任务少一项扣10%奖金。

⑦院长未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扣20%奖金。

2)处罚个人部分

①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环境卫生考核,工作质量、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绩效工资考核等由各卫生院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及考核细则。

②对差错事故的处理。对一般差错责令科室作出经济处罚,对重大差错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造成卫生院经济损失,通过院方组织鉴定确属科室或医护人员责任的,由科室承担3060%经济责任,卫生院直接从绩效工资中扣除,科室兑现到人。情节严重的给当事人予以转岗,取消处方权,待岗、当年不得评选先进等处罚。

③对在医疗活动中败坏卫生院声誉,引(诱)发患者投诉,凡属医务人员责任的每投诉一次扣罚当事人100300元。一年内连续二次投诉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罚。凡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和私自个体开业者,一经发现,确认属实,卫生院应从严处理,县卫生局按《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④凡科室(个人)私自收费的,一经发现查证属实,院方除全额收回私自收费的金额外,扣发全科(个人)当月绩效工资,对当事人做出待岗处理,(待岗时间由单位确定)年度考评为不称职。

⑤凡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医疗纠纷,推诿患者,旷工以及其它给医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当事人年终考评为不称职,科主任、护士长年度考评不得为优秀,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⑥对其它没有涉及到违纪违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县卫生局。

⑦因人为因素造成欠费、逃费的按照责任归属扣罚科室或当事人绩效工资,核算时不计算责任科室当月收入。

⑧因事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手续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内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旷工三天以上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它问题的处理

1、科室在编人员外出进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卫生院发给档案工资。

2、非公派的外出学习,开会以及参加执业考试,职称晋升、学历考试的费用一概自理。时间的安排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均由科室自行决定。

3、对婚、丧假在规定时间内按天发给档案工资,优生优育按有关政策执行。

4、对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发给档案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发给档案工资的70%,超过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发放档案工资的50%,不计算当年工龄,超过一年又不能正常的上班的予以退养或申请辞聘。工伤病休者以医学临床治愈出院为准,致残者以工伤认定鉴定为依据而确定待遇,不能坚持工作的可提前退养。

5、乡镇卫生院所雇用的临时工不纳入单位财政预算,一切费用由雇用人员单位负担,一切责任自负。

6、临床欠费处罚:各科室病人欠费(含医保)经查实属相关科室责任者,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特殊除外)将欠费金额从相关责任科室各自绩效工资中扣除,涉及临床收费科室将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欠费处罚。

第十三条  库存实物的管理:药房、药库、后勤库房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核算,对库存物资数量、品种、规格及金额进行清点清查,使库存物资必须达到帐实相符,帐与帐相符,帐与卡相符的要求。如出现实物数量及金额亏损,将按实物亏损批发价金额予以赔偿处罚,由岗位所在责任人共同分担。岗位实物负责人处罚加倍,所罚金额从岗位绩效工资分期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收入达到纳税起征点的,由纳税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税金由纳税人从个人收入中支出,单位不得列支。

第十五条  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调整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比重。合理用药,杜绝医生开处方在药品收入中提成。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负责转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政府村级社会公共卫生劳务补助。负责提供给村卫生室《陕西省各级医院门诊费统一收据》,建立统一收据管理台帐,领用手册,实行交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年终必须进行清点、清查、核算,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71日起实施,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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